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申为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申为路银行存款10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申为路的银行存款10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