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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