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州**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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