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责任公司以被告王**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彼**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