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刘*、被告山东泛**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岛香港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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