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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路支行与刘*、山东泛亚**青岛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刘*、被告山东泛**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岛香港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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