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李*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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