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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