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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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