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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