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中牟**本摩托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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