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洛阳卓**限公司、洛阳**限公司、陈**、马**、张**、新安县**限公司、三门**有限公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卓**限公司、洛阳**限公司、陈**、马**、张**、新安县**限公司、三门**有限公司、王**、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53元,减半收取为26876元,由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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