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卓**限公司、洛阳**限公司、陈**、马**、张**、新安县**限公司、三门**有限公司、王**、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53元,减半收取为26876元,由原告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