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保敏诉被告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亲属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对被告罗**、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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