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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与罗改伟、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保敏诉被告罗**、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亲属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对被告罗**、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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