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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原审诉讼请求:判令王**、孙**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1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孙**承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湛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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