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杨**于2014年5月20日借现金叁拾万元整,至今未还,有借条为证。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叁拾万元整,并且利息按二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杨**向原告李**借款叁拾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于当日即将30万元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签名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后因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欠款叁拾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叁拾万元。本案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告现主张利息,其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叁拾万元整,并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