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有限公司诉樊利峰、李**为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李**为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61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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