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李**为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761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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