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申请追加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审理中,原告曹**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以被告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同意撤诉后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李**、洛阳市**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收379元由原告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