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赵**被告中国邮政储**市分行中心支行、中国邮政储**阳市洛龙支行、洛阳名之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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