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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称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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