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称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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