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被告范**、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范**、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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