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