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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郭**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四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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