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圣**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原、被告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圣**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中钢集**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琚某某与朱**、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安阳分行与王*、祁某某、王*某、安阳**有限公司、安阳**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安阳分行与张某某、谢*、宗某某、安阳**限公司、安阳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瑞**限公司与伊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限公司与洛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伊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