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郭**、刘**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郭**、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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