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武**、武*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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