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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武**、武*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武**、武*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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