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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原告王某某给被告孟某某送砖,约定每块砖0.28元。被告孟某某称其资金紧张,过一段时间偿还,并写下欠据。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孟某某以各种理由拒还。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孟某某支付欠款1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某某在原告王某某处买砖。2015年6月18日,被告孟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据,写明欠砖款1680元,之后该欠款经原告王某某催要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欠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欠原告王某某砖款168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欠据证实,本院应予认定,被告孟某某应承担偿还欠款1680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孟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1680元,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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