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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漯河昌**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昌建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昌**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昌**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支付其物业管理费3610元及违约金8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郾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岗俊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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