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漯河市**有限公司、舞阳县**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77元,减半收取20438.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