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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通**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其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豫LG8909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湖南段1800KM+100M处时,与前方因事故停驶的赵**驾驶的鄂DB0778(湘B3680挂)重型半挂车刮撞,造成两车及两车货物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投保该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LG8909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10173元,且投保不计免赔)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闽G2122挂号车在被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高速路产损失63000元,湖南省**郴州管理处出具票据一张。原告通**司提交的被告人寿财**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证实,豫LG8909号车的车辆损失为11500元。因该事故原告通茂物流支付施救费用30000元,有湖南正**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四张。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LG8909/闽G2122挂号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豫LG8909/闽G2122挂号车在被告人寿财**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人寿财**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原告要求的路产损失63000元,有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出具的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要求的车辆损失11500元,有被告人寿财**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3、施救费30000元,有湖南正**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张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104500元。被告人寿财**公司应予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漯河**有限公司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漯河**有限公司41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漯河**有限公司61000元。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人寿财**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所有的车辆没有在我公司投保“车上货物险”,而且发生的事故是刮撞事故,没有造成事故车辆侧翻或者冲出路面的重大损失,而且没有造成水箱、发动机等动力系统核心部件的损失,施救费不应由我公司进行理赔。其要求赔偿的路产损失是赔偿的因车上所拉液体货物发生泄漏后造成的清污费用,此费用不应由我公司赔偿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流公司答辩称,因该车在上诉人人寿财**公司投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路产损失、车损和施救费都是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有相关票据,证据齐全,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上诉人人**河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豫LG8909/闽G2122挂号车事故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双方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上诉人人寿财**公司上诉称路产损失及施救费不应由其赔偿,但豫LG8909/闽G2122挂号车在人寿财**公司投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通**司提供有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及湖南正**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票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寿财**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人寿财**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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