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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广顺与被告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广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广顺诉称,2015年夏,被告刘**借原告5000元,承诺三个月内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答辩。

被告赵**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被告刘**向原告钱广顺借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整,被告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借钱广顺现金伍**整(5000元)u0026rdquo;。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借条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借原告钱广顺人民币5000元尚未偿还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被告刘**与赵**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因未提供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借款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钱广顺人民币5000元整,并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钱广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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