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裕**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发有限公司、孟**、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裕**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裕**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