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裕**限公司与漯河市**发有限公司、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裕**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发有限公司、孟**、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裕**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裕**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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