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2016年1月11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