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宾馆诉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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