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巩**、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巩**、乔*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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