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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苏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苏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且无法查明被告的目前下落。2015年8月10日,2015年10月14日,本院两次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并指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再次送达;或由原告按规定交纳公告费,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现已过本院指定期间,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亦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属法定起诉的条件。现原告汪**在起诉时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苏付才目前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间,原告仍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亦不能按规定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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