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阳**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潘**、袁**、侯**、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潘**、袁**、侯**、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袁**、张*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预收的诉讼费5800元,退还南阳**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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