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州市**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与延天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与被告延天星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州市**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邓州市**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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