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铺诉被告宋**、杨**、王**、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化民因与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忠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苏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景**与乔*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遂平县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州市**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与延天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