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忠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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