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杨**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与被告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并即时履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即时履行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