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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浙江**限公司、葛**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葛**、长沙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032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称,本案涉及的防水工程系由长沙盈**有限公司自行发包的,上诉人与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无法律关系。故起诉上诉人,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0322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即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诉争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县,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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