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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有限公司与黎**、李**、湖南**限公司、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湖南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黎**、李**、湖南**限公司、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2)浏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48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调解书确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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