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洲**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在湖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67上的存款7,936,020元。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提供了上海东**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在湖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67上的存款7,936,02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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