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湖北洲**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何*、李**与湖南红**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毛**与湖南**限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天**限公司与湖北弘**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华**有限公司与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武汉齐海**孝感分公司与邓平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