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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湖北洲**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湖北洲**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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