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齐**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诉被告邓平安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齐**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齐海**孝感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齐**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齐**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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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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