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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邓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守亮诉被告邓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守亮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祁守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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