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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维焰与邓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焰诉被告邓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焰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维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管维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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