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孝感保**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朱**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至今原告朱**未按照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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