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孝感**林业局与湖北荣**有限公司、湖北荣**有限公司荣生东方龙城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诉被告湖北荣**有限公司、湖北荣**有限公司荣生东方龙城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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