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诉被告湖北荣**有限公司、湖北荣**有限公司荣生东方龙城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