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弘**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600元,减半收取1080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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