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华**有限公司与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汉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华**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华**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武汉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铜雀台会所1幢(房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王*购买的武汉华**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时代中心7号楼508号(总证号为:2015001466)的房屋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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