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洲**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在湖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67上的存款7,936,020元。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提供了上海东**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湖北洲**限公司在湖北**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67上的存款7,936,02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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