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浏阳市**限公司撤回对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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