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革新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革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革新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革新撤回对被告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易革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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